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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合法經營的出口代理必須具備三項核心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明確包含”貨物進出口”經營項目)、海關報關單位備案證明(2023年海關總署將注冊登記改為備案制后,備案編碼以”31″開頭),以及外匯收支名錄登記證明。2025年起,根據商務部新規,跨境服務企業還需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示電子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
不同產品類別需額外提供專項資質:
2025年歐盟新實施的EPR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代理方必須持有EPR注冊號才能出口電子電氣產品。
正規代理應提供:
特別注意:根據2025年外匯管理局第12號公告,單筆超50萬美元的預付款收付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特殊業務合規說明》。
完整的出口代理協議應附有:
2025年新增要求:涉及RCEP成員國的業務,需在合同中明確原產地累積規則適用條款。
建議通過以下方式核驗:
專業提示:可要求代理方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時展示其備案信息,該平臺2025年已實現與市場監管總局數據實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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