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arding the management of imported used electromechanical products, with the increase of quality,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isks, the customs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strict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easures.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an in - depth analysis through a case of false declaration of used electromechanical products, helping enterprises understand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used electromechanical products, the scope of legally inspected commodities, and the customs supervision requirements, so as to guide enterprises to declare in a standardized manner and avoid unnecessary risks.
在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關申報進口一批閥門/溢流閥(商品編碼為84814000),并沒有將其申報為舊機電產品。然而,B海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批貨物的材質顏色顯舊,懷疑其為舊機電產品。面對此情況,A公司進行辯護,聲稱該產品是未經使用的全新產品,材質顏色顯舊的原因是由于長時間的庫存和表面鋁制材質的氧化磨損,而并無實際使用的痕跡。然而,B海關在查閱相關單證資料后發現,該批貨物的生產日期為2000年,質量保證期為15年,因此應被定義為舊機電產品。盡管該產品不涉及許可證管理,但B海關根據《import and export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A公司進行了處罰。
未使用過的機器為何會被定義為舊機電產品?
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定義,舊機電產品包括以下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1)已經使用但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2)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的;(3)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4)新舊部件混裝的;(5)經過翻新的。顯然,即便未經使用,超過質量保證期或者部件明顯損壞的機電產品,也將被定義為舊機電產品。因此,本案中的涉案貨物,雖然未被使用過,但由于其已超過質量保證期,應根據舊機電產品的規定進行申報、檢驗和監管。
舊機電產品是否都屬于法定檢驗商品?
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兩類商品被納入法定檢驗范圍:一類是列入海關公布的應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實施檢驗的。對于舊機電產品,海關需要對其進行檢驗,并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要求有哪些?
針對舊機電產品的不同情形,海關采取了差異化的檢驗監管模式。根據公告中的規定,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需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以及未列入公告中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分別有不同的檢驗監管要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和”國內轉移復進口”等,海關只進行監督管理而不進行檢驗。
海關能否對A公司進行處罰?
本案中,雖然涉案貨物的商品編碼未列入《目錄》中,但已列入145號公告的《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屬于法定檢驗商品的范疇,需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A公司將法定檢驗商品等同于《目錄》商品的行為并無法律依據。A公司未履行如實報檢的義務,違反了《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因此,B海關的行政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因此,法檢商品不僅包括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商品,還包括危險化學品、舊機電產品、強制性認證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實施檢驗的其他商品。
總結,此案例強調了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嚴格管理和監管的重要性。這既有助于防范潛在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風險,也有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它也教育了企業要如實申報商品,避免因為違反法規而面臨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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