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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根據2025年最新版《對外貿易法》,代理出口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議。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以下核心條款:
某機電企業2024年因口頭協議導致退稅糾紛案例表明,缺少書面協議時稅務機關可能認定實際貨主為申報主體。
需按”雙抬頭”模式開具:
2025年電子發票新規實施后,需同步上傳代理協議掃描件作為開票附件。
退稅申報主體只能是實際出口企業(委托方),但代理公司應提供:
特別提醒:2025年起代理公司需在貨物離境后1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轉交全套單證。
跨區域代理需特別注意:
2025年海關總署新上線的”全國通關一體化監管系統”要求異地代理業務必須提前進行電子備案。
關鍵時間節點管控:
建議建立代理業務時效追蹤表,設置提前15天的預警機制。
分情況處理流程:
2025年海關新規允許非主觀故意錯誤在限期內免于行政處罰,但需補繳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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